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09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5)腊民二初字第339

尹雁雄: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不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尹雁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新友香蕉款10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5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被告尹雁雄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逾期均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