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07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859号
岩温罕:
本院受理原告岩坎朗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材料各1份、原告诉讼证据1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