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443号
李琴:
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4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33.5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李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