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8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345号
王勇:
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345号原告丰志华诉你与被告朱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丰志华支付材料款及运费10800元;被告朱学珍对该款在103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王勇、朱学珍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