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8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云2823民初344

王勇:

本院于20161011所审理的(2016)云2823民初344号原告王辉诉你与被告朱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辉支付水泥款21940元,被告朱学珍对该款在18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元,由被告王勇、朱学珍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