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民终536号
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陈红妃、景洪市嘎洒镇曼贺纳石场:
我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柯涵、原审被告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红妃、景洪市嘎洒镇曼贺纳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28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