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8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5)腊民二初字第103

黄善文:

因你住址不详,不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122对原告龙自力与被告张显江、黄善文、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本院作出的对原告龙自力与被告张显江、黄善文、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腊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腊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中代理审判员周亚梅补正为审判员朱正武。

         特此公告

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