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7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云2823民初705

林伟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天发诉你与钟海林、岩光(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材料、执法承诺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2016)云2823民初705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O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承办法官:孙尉钧  

电话号码:0691-812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