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4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2823民初243

吉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云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28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云仙借款210000元及逾期利息980元;二、驳回原告赵云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8元,由原告赵云仙负担484元,被告吉亮负担433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