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2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民终452号
杨雄辉:
我院受理上诉人曼弄枫新富源建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傅庭帅、原审第三人杨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傅庭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曼弄枫新富源建材经营部瓷砖款1759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均由被上诉人傅庭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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