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2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6)云28民终128号
李必祥: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景福钢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二、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景福钢材经营部支付钢材款121万元及违约金36.3万元;三、驳回景福钢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3元,由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82元,景福钢材经营部负担18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5元,由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163元,景福钢材经营部负担360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