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25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23民初83号
李有民:
本院受理原告朱兴龙、赵卓芬诉你与被告甘翔、勐腊富林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各1份。以上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即
二O
案件承办人: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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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人:岩温坎、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