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25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2016)云2823民初83

李有民:

本院受理原告朱兴龙、赵卓芬诉你与被告甘翔、勐腊富林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各1份。以上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即20161124日上午830 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O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承办人:王琴

粘贴时间:2016825

粘贴人:岩温坎、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