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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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西民二初字第106号
尤卫: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诉被告西双版纳河江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版纳分公司、尤卫、谢乃善、周盛民、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洋不服本院(2015)西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1、撤销本院(2015)西民二终字第106号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被告西双版纳河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借款本金1298万元;2、撤销本院(2015)西民二终字第106号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告尤卫、谢乃善、周盛民、刘洋对上述第二笔贷款本金300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撤销(2015)西民二终字第106号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比例。改判为:案件受理费10314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50%,即51570.5元,被告西双版纳河江贸易有限公司、云南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版纳分公司各负担25%,即2578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河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承担比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