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7-01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云28民初5号

 

西双版纳金丝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西双版纳金丝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姜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云2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与你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902122360150320410000028);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6年1月21日止的利息526718.65元,及按月利率7.1333‰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85560元,由你公司和姜慧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你公司和姜慧迳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