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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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6)云28民终34号
付洪春:
我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渝又租赁有限公司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渝又租赁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28民终34号民事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诉人西双版纳州民居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渝又租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1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因你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你是否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