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内调解纠纷 案外化解矛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3-28

2013年春节前,中院民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肇事者与受害家属之间的矛盾和积怨。春节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及时到位,却因受害家属之间的赔偿款的分配出现分歧,导致赔偿款迟迟不能给付,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受害家属之间就赔偿款分配及双方涉及的其他债权达成一致,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简介:2012514,曾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宣慰大道景洪港门前路段,因避让右前方从非机动车道内驶入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曹某某时,其车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随即又与曹某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曾某某驾驶机动车以63公里/小时的时速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曹某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曾某某与曹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基本相当,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曾某某向曹某某的家属路某、沈某赔付92000元。曾某某的轿车向中国某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达成赔付协议,死者曹某某的家属提起诉讼,景洪市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某财保公司支付路某、沈某赔偿金110000元人民币;判决曾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342605.5元)的50%,扣除已支付的92000元后,需再支付路某、沈某的赔偿金79302.75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肇事司机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为让各方当事人能顺利过春节,承办法官三番五次做三方当事人工作,并让各方当事人都站在他人或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最终让肇事者与受害者达成赔付金额协议、保险公司与双方当事人达成第十五个工作日支付保险费用协议。

初看本案,赔偿款一到法院账户、受害方家属领取就算成功结案。哪知,由于受害者家属之间的赔偿款的分配分歧导致赔偿款迟迟不能领走,且受害家属之间互不相让,各持己见,甚至有矛盾激化的倾向。为了减少从外地赶来受害家属的开支,尽快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再次主持受害家属双方就赔偿款分配比例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帮助双方计算交通事故事发时到现今产生的一切费用。经过一整天的苦心调解,最终使受害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并再次签署一份“特殊”的《协议书》,即除就本案赔偿款的分配外,对死者曹某某尚未收回的债权一并进行了分配,接近下午6时,死者曹某某年近七旬的老母沈某和身有残疾的丈夫路某从中院财务室领取现金支票。

至此,一起纠纷重重的交通肇事赔偿案得到彻底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