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假币 依法严厉惩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非法买卖假币   依法严厉惩治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岩甩、岩教、岩吨、敬文安犯出售假币罪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8年4月间的一天,岩教和周兵(在逃)闲聊。周兵告诉岩教,有一批假币欲出售,让其帮忙寻找买主。同年10月,岩教将此消息告诉岩吨。之后,岩吨又将有假币出售的消息告诉岩甩,岩甩看了假币样板之后交给岩吨4000元真币作为购买假币的押金。经岩教介绍,岩吨认识了周兵,并与其讲好以每100元假币兑换16元真币。随后,岩吨将4000元押金通过岩教转交给周兵,岩教则将36万元假币通过岩吨转交给岩甩。另外,岩吨又通过岩教向周兵支付了11000元真币(含岩甩的4000元押金)。后来,岩甩在多方联系买主未果,且在岩吨催促的情况下,将22万元假币退回给岩吨,岩吨又通过岩教将22万元假币退回给周兵。
  2009年1月,岩甩用14万元假币与岩罕应(在逃)交换了一辆越野车,同时岩罕应让岩甩帮忙销售14万元假币。同月,岩甩遇到服刑期间认识的敬文安,便让其联系购买假币的买家。后来,敬文安找到服刑期间认识的金甲三(在逃),并以100元假币兑换29元真币欲将假币出售给金甲三。2月10日下午,岩罕应从大勐龙镇赶到景洪将14万元假币中的97600元假币交给岩甩,岩甩转交给敬文安,正当敬文安带着假币准备与金甲三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岩甩,并收缴假币97600元。经鉴定:收缴的假币属机制版假人民币。
  一审法院分别以被告人岩甩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被告人岩教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被告人敬文安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被告人岩吨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岩教以系从犯,犯罪未遂,在犯罪中只是介绍认识,未参与交易和获得利益,故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属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岩教、被告人岩甩、岩吨、敬文安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出售,总面额97600元,属于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上诉人提出的属犯罪未遂,只是介绍其认识,未参与交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刀应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