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院共努力 “北岸康城”系列案终化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2-26

近日,上诉人代某等“北岸康城”住宅小区105件案件的购房业主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签领调解书的同时,即到中院财务室领取了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同意支付的2500元补偿款及海诚公司同意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至此,“北岸康城”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共227件案件,经景洪市人民法院、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全部调解结案并均已履行完毕。

2007年前后,代某等227户业主在景洪市景亮路“北岸康城”小区分别向开发商海诚公司购买住宅,并约定,房屋交付后,海诚公司应当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委托海诚公司办理的,双方应签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合同书》,购房业主应于交房时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海诚公司,同时预交相关税费;海诚公司应在收到整资料后的90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资料提交到房管处;购房业主预交的费用在领证时依照实际支出多退少补。2009年交房后至2011年,代某等227户业主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即于20115月分别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诚公司协助其向房管、土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并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几万元不等。

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代某等购房业主未能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调整绿化率的计算标准导致海诚公司承建的北岸康城项目“绿色图章”不能进行验收,其次,购房业主的部分办证资料不全,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并非海诚公司原因所致。在此情况下,景洪市人民法院积极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海诚公司也同意进行适当补偿,经多次调解后,有112户业主与海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海诚公司向每户业主补偿2500元。而代某等另105户业主态度坚决,不同意该调解方案,景洪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105户业主要求海诚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代某等105户业主不服,提出上诉。因考虑到105户业主在领取一审判决时情绪较为激动, 并表示如不达诉讼目的,要去州政府门前静坐及游行等。此外,该小区还有1500余户业主处于观望状态,等待终审判决再做决定。因该案影响较大,涉及面广,为此,在庭前,合议庭精心准备,并与执庭法警做好衔接工作,在庭审时,虽人数众多,但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庭审后,几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为避免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经审委会两次讨论,决定向云南省高院请示,并由院领导亲自带领案件承办人到省高院请示。

省高院对此案也极为重视,由主管副院长召集高院民一、民二、民三庭的庭长、副庭长及审判长,召开了审判长联席会议,专门剖析此案,并一致认为:此类案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调解,对于这样大批量的集团案件,不排除有人为串联因素,调解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分别调解,能调几个就调几个,无法调解的,依法判决。经请示后,合议庭按照“逐一化解、分别击破”的方法,撇开律师,单独对每一业主进行调解,或通知来办公室、或电话里做工作。少则34次,多则近10个电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发挥各自的能动性。经过多方努力,105户业主的态度由指责、谩骂到理解再转变为同意、接受。最终,“北岸康城”105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系列案全部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出现了前文所说的一幕,加上之前景洪市人民法院调解的112件案件,该227件系列案全部得以妥善的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统一,到了案结事了,受到了一致好评。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