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公开执行日活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1-10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阳光司法”公开执行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级干部及群众到场,通过依法采取搜查、扣押及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起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案件。

    2011年2月7,本案申请执行人玉某到村缅寺参加升和尚滴水活动时,被本案被执行人岩某燃放鞭炮炸伤左眼,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玉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4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岩某赔偿玉某经济损失18869.84元。判决生效后,因岩某未按时履行该义务,玉某于20122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229向被执行人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岩某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岩某称玉某的眼睛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拒绝向玉某支付赔偿款并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本院执行员依法采用留置送达方式向岩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220,本院查明岩某有一辆车牌号为云K48162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同日,本院依法将该车查封,责令岩某交出车钥匙和行车证并将车辆留在法院,但岩某未交出钥匙并私自将车开走。之后,本院执行员多次与岩某联系,让其将车开来法院,并多次到岩某中寻找岩某,均未果。2012516,执行员再次到岩某家中寻找岩某,发现其家中无人,执行员将传票留在岩某家中,通知其到法院接受调查,但岩某一直未到,也未履行本案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态度及行为,执行人员经研究决定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当天,执行人员于上午七时三十分出发,上午八时到达被执行人岩某家中时,正遇岩某驾驶着本院查封的汽车出门,执行员遂将岩某拦下,责令其交出车钥匙,岩某拒绝交出车钥匙并激烈反抗,法警将岩某制服后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但岩某仍坚称玉某的眼睛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并拒绝向玉某支付赔偿款。随后执行员依法对岩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岩某所有的银行卡、汽车及行驶证等物品,并决定报请院长批准对岩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在受邀到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级干部及附近群众的劝说教育下,岩某家人当场将判决的赔偿款及相关费用交清,鉴于此,本院将对岩某的司法拘留由十五日改为三日。

通过此次开展的阳光司法公开执行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级干部及附近群众参与,既顺利执结了该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执行工作的困难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积极守法,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勐海县法院  黄义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