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虽无情 法官调解显真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12-12

近日,勐海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2010年11月10,原告向勐海县勐阿镇嘎赛村委会城子村民小组村民岩发某、岩三某承包鱼塘养鱼,被告在原告承包鱼塘旁边的黎明农场四分场承包了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2012年3月,被告种植玉米时,把原告的鱼塘埂挖开种植玉米,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经原告再三劝阻,被告仍没有停止侵权,并说“如果你的鱼塘会被水淹,一切损失由我赔偿”。201089,因鱼塘附近的河水猛涨,附近的地均被淹,水从被挖的鱼塘埂流入原告的鱼塘,导致鱼塘里的鱼全部被水冲走。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未将原告的鱼塘埂挖开,被告种植玉米是在自家的5.2亩地上种植的,因为前晚下大雨,附近的土地都被水淹了,原告造成的损失纯属自然灾害,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人员了解案情后,遂到当地的派出所调取了案发时的接警记录及深入案发现场勘查,并以照片形式加以固定了现场情况,从证据上看都显示为前晚的雨水较大,淹没的面积较大,水流才将原告养殖的鱼冲出鱼塘的。在庭审中,双方对法院提取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原告针对自己的诉求未提出有利的证据证实所造成的损失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的,仍坚持己见,被告也不愿赔偿。而在此时,合议庭成员就开始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双方都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合理解决这起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邻里纠纷。最终,合议庭成员用真情说服了原、被告,被告觉得与原告同是受害者,但鉴于原告的损失较大,愿意补偿原告600元的损失,而原告也愿意接受被告的补偿,并当庭履行。故此,这起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纠纷几乎损害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但在法官们的真情劝说下,使得这场邻里关系又重归于好。

      (勐海县法院  刀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