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控制“老赖”,银行权益得维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诉前保全”控制“老赖”,银行权益得维护

  近日,景洪市法院通过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及时解决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7月12日,张某因购买自用轿车一辆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贷款76000元,期限三年。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发放贷款后,因张某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经银行多次催促其还款未果。于2009年11月4日向景洪市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景洪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办案法官认真审查保全申请,在要求申请人依法缴纳保全费,提供用于财产保全的实物作担保后,即时依申请款项的数额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于11月11日至勐海县采取诉前保全执行措施。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张某和银行最终达成协商并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圆满完成了任务,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

(景洪市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