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公开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10-26

10月1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审理原告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共60余人参加旁庭审活动。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2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买受原告开发的“9号公馆”第1幢第1单元第1层5号商品房,合同约定该房屋的参考套内建筑面积为34.0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523469元。该房屋销售单价折算为15360元/平方米。该房屋交付时,经法定测绘单测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49.6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应为人民币763085元。原告对该商品房的套内面积存在重大误解,致使双方合同中价款等相关内容显失公平,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因双方反复协商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89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亮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变更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将该商品房总价款变更为人民币763085元;由被告黄亮补足房屋价款人民币23961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亮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滥用诉权,其诉讼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法院依法驳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原告关于“重大误解”的主张是否成立,原告要求变更购销合同中关于合同总价款及要求补交商铺的价款能否得到支持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合议庭未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决定合议并审委会讨论后再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与旁听人员进行互动,并结合本案事实进行以案说法,警示在签订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也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景洪市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