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当庭宣判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10-26

1019,我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了终审宣判。此案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西双版纳技术学院法律事务班学生共计40余人到庭参与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091212,被上诉人陈某某向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定金2万元,订购其开发的打洛镇两套房屋,并于次日双方签订一份《认房协议》,约定:陈某某在签订《认房协议》时支付首期认房款2万元,余款176800元在10日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支付。20101122某房地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至今,双方未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陈某某未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余款176800元,某房地产公司也未向陈某某退还定金2万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陈某某认为双方签订《认房协议》后,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能向其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相关证明,以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回定金4万元。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法律,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围绕“所签订的《认房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谁违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而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卢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