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司法意识新 诉前调解效果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10-18

近日,勐海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当即履行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917,江北某机械配件经营部负责人陈某某前来立案咨询,经立案庭审查人员对其询问得知,因捌某于2012321与江北某机械配件经营部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捌某向江北某机械配件经营部购买装载机一台,价格为102,000元。首付款为5万元,尾款52,000元,分三个月付清,江北某机械配件经营部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321向捌某交付了装载机,同日捌某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捌某也按照合同约定向江北某机械配件经营部支付了第一、第二期的款项,共计32,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捌某最后一期付款应当是621前付清,但捌某至今未支付。立案庭审查人员问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后,认真分析事发原因,认为用调解方式处理此事较好,于是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12918到立案庭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捌某表示装载机进行过多次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装载机多日闲置,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表示不愿意支付尾款。江北某机械配件经营部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装载机进行维修,要求捌某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欠款,对捌某的违约责任可以不予追究。

听了双方的陈述,立案审查人员向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讲解,并向双方列举了多起案例,同时劝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江北某机械配件经营部对捌某尚欠的20,000元减让为10,000元,捌某当即支付了10,000元。该案得以圆满调解。

(勐海县人民法院  朱江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