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成功执行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访问次数 :1656 发布时间 :2012-10-11

近日,景洪市法院在州中院指导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的配合下,成功执行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苏某向申请执行人何某移交土地手续原件,并协助何某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何某;申请执行人何某向被执行人苏某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50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苏某未履行义务,何某向景洪市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中涉及的土地因被执行人苏某不知去向而为苏某所雇请的工人苏学某长期实际占有并控制管理使用。苏学某以被执行人苏某拖欠其多年工资为由拒绝退出该土地。景洪市法院向苏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发出强制退出该土地公告,责令其限期退出该土地,但其仍以未得到被执行人苏某所拖欠的工资为由拒绝退出该土地,且在该土地上建盖猪舍饲养生猪并将部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经多次向苏学某做思想疏导工作,释明被执行人苏某拖欠的工资可以起诉并说明申请执行人何某已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尾款交到景洪市法院,起诉并经法院确认被执行人苏某拖欠其工资后可以从该尾款中支付,但苏学某仍拒绝退出该土地。

该执行案件复杂,执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可能引起更大的矛盾。鉴于此,景洪市法院将该案情况和执行方案向中院作了汇报。中院高度重视并对该案的执行提出具体要求。823,景洪市法院召开执行前动员会,讨论制定执行预案,同时通知景洪市嘎洒镇司法所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到执行现场协助执行。824日上午,中院执行局长、景洪市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到达执行现场,向苏学某出示证件讲明来意后,各执行小组开始对该土地上财物进行清点,同时对苏学某做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现场见证执行员的执行行为。824日下午,各执行小组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内的物品搬出后,准备对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时,苏学某主动提出自愿退出该土地并愿意与申请执行人何某协商处理。经苏学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何某补偿苏学某4万元,苏学某在2012924日前自行退出该土地,该土地上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何某自行处理。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景洪市法院  雷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