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公审买卖合同案 原被告双方当庭和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10-11

9月2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仰某诉被告潘方某、潘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邀请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班学生、各界人士共60人到庭旁听庭审。

原告仰某和被告潘方某、潘红某均为个体工商户。2009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杉原木3000m2,时间从2009年12月22日2010年12月22日止,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定金10万,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木材,到2011年6月15日双方对帐时,被告只提供1709余m2。为此,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景洪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以及原告关于违约金10万元及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双方都愿意接受法院调解,经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仰某与被告潘方某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潘方某自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告仰某支付赔偿费6万元;被告潘红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案事实进行以案说法,同时还回答了学生提出“什么是定金原则”、“该案为何要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既然合同已无效,是否还存在违约金”等相关法律问题。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