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开展了阳光司法公开执行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及当地群众到执行现场监督,通过依法采取搜查、扣押及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了一起当事人抗拒执行的案件。
2011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玉某到某村缅寺参加升和尚滴水活动时,被被执行人岩某燃放鞭炮炸伤左眼,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玉某向勐海法院提起诉讼后,勐海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岩某赔偿玉某经济损失18869.84元。判决生效后,因岩某未按时履行该义务,玉某于2012年2月6日向勐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勐海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岩某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岩某称玉某的眼睛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拒绝向玉某支付赔偿款。2012年2月20日,勐海法院查明岩某有一辆奇瑞牌小型轿车,同日,勐海法院依法将该车查封,责令岩某交出车钥匙和行车证并将车辆留在法院,但岩某未交出钥匙并私自将车开走。之后,勐海法院执行员多次与岩某联系,让其将车开来法院,并多次到岩某家中寻找岩某均未果。2012年5月16日,执行员再次到岩某家中寻找岩某,发现其家中无人,执行员将传票留在岩某家中,通知其到法院接受调查,但岩某一直未到,也未履行本案义务。
2012年9月3日,经勐海法院研究决定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天上午八时,勐海法院执行员与法警到达被执行人岩某家中,正遇岩某驾驶着勐海法院查封的车辆出门,执行员将岩某拦下,责令其交出车钥匙,岩某拒绝交出并激烈反抗,法警将岩某制服后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但岩某仍坚持称玉某的眼睛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并拒绝向玉某支付赔偿款。随后执行员依法对岩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岩某所有的银行卡、车辆及行驶证等物品,并决定报请院长批准对岩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在受邀到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及附近群众的劝说教育下,岩某家人当场将判决的赔偿款及相关费用交清,鉴于此,勐海法院将对岩某的司法拘留由十五日改为三日。
此次 “阳光司法”公开执行日活动,勐海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到场监督,协助法院执行,既顺利执结了案件,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后果,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更加自觉积极的守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 黄义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