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进傣寨 巡回法庭解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9-19

9月1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巡回法庭在勐龙镇某村民小组公开审理原告岩坎某、玉某诉被告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党委、政府领导、人民调解员、东风农场管委会干部、曼养村民小组干部及群众210人参加庭审旁听,把“阳光司法”送到傣族村寨。

2011年7月12,原告岩坎某驾驶货车载玉某,由240口岸驶往景洪方向,与停在道路东侧路边的被告岩某的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原告玉某受重伤,右下肢被全部截断,伤残五级,左下肢伤残十级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原告岩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岩坎某、玉某于201272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岩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勐龙中心人民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围绕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双方都愿意接受法院调解。经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岩某支付原告岩坎某、玉某各项经济损失73217元,分四次付清。被告岩某当庭支付了原告8000元,当收到8000元赔偿款时,原告岩坎某激动不已,他连声说道:“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为我们处理好这个纠纷,我们也可以安心生活了!”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结合本案事实,向干部群众进行以案释法,警示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和减少交通事故,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