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进傣寨 巡回法庭解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9-19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围绕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双方都愿意接受法院调解。经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岩某支付原告岩坎某、玉某各项经济损失73217元,分四次付清。被告岩某当庭支付了原告8000元,当收到8000元赔偿款时,原告岩坎某激动不已,他连声说道:“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为我们处理好这个纠纷,我们也可以安心生活了!”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结合本案事实,向干部群众进行以案释法,警示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和减少交通事故,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