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调解结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9-18

日前,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因在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827,法庭成功调解了该案。

原告唐某受聘于被告西双版纳某酒店用品行,2010116,在被告西双版纳某医药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由于电梯发生故障,导致身体受到重伤。为此,唐某诉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法院也未作出当庭宣判。之后,经过审判人员努力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赔偿唐某各项损失382521元,其中某酒店用品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医药公司承担60%的责任。如果唐某在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超过了36000元,超过部分由两被告根据唐某提供的相应票据按照前述比例进行赔偿。最终,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