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抢夺财物触犯两罪 “阳光司法”公审当庭宣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9-18

813,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抢劫抢夺案,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老干局退休干部、社区退休干部、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班学生共95人到庭参加庭审旁听。

2012322,被告人张某在景洪市曼景兰二巷92号门口旁,见王某一人路经该处,便悄悄走到其身后,趁王某不备,从后冲上用左手捂住其嘴巴,拖拉按倒在地上,致使王某面部、手指及膝关节受伤,后强拉硬扯将王某身上装有钱包、身份证、银行卡、人民币等物品的挎包抢走并逃离现场。2012325,被告人张某在景洪市曼景兰二巷路口旁见段某一人路经该处,便尾随至曼景兰一巷204号院内,趁段某不备从后冲上,把手上的女士手提包夺下便逃离现场。段某发现被抢便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群众将逃跑中的张某抓获并及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将张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抢的女士手提包一个。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景洪市人民法院将此案选择为“阳光司法”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庭审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价值1750元财产,构成抢劫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价值763元财物,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抢夺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被抓获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除向旁听人员发放“阳光司法”活动小贴士、问卷调查函,广泛征求对“阳光司法”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外,还就本案相关问题与旁听人员开展互动。一位老干部说:“抢劫和抢夺如何区别?”一位学生说:“抢劫、抢夺是否一样,如何定罪量刑?”……据此,审判人员一一作出了解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某一人实施抢劫和抢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和抢夺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