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被诉对簿公堂 “阳光司法”一审支持原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9-18

 

 

96,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班师生、黎明社区干部共80人参加庭审旁听。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11月间,被告因搞种植需要用钱,便向原告借款54万元,当时约定2011830日前将借款还清,但被告到期却不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催收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还款。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许某、先某辩称:被告曾经欠原告人民币54万元是事实,但已陆续归还了17万元,现实际欠款应该是人民币37万元;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月息3%)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借资人民币54万元用于种植木瓜,并于2011620出具书面借条给原告,双方只约定于2011830日前一次性还清,并未约定含有利息。

庭审中,原告张某,被告许某、先某的委托代理人围绕着“被告在2011620出具借条后,是否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案债务是否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4万元及按月利率3%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经合议后,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许某、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191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与旁听人员进行互动,以案释法,解答了旁听人员提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如何约定”等相关问题。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