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调解一起疑难合伙投资纠纷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8-28
近日,经我院多次调解,一起难以下判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划上句号。
2006年6月1日,柯某、徐某、陈某、唐某(唐某于2008年退出)4人约定出资,合伙承包某单位位于勐腊县城北郊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同日,由柯某代表4人与某单位签订《房地产承包合同》。2007年6月4日,柯某、徐某、陈某(甲方)与顾某(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联合投资建设停车场及综合楼协议》,由甲方出土地,乙方承建房产。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为此,柯某、徐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合伙投资及财产份额进行确认,一审判决后,柯某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因本案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已没有继续合作的基础,如果仅是对合伙份额确认并不能真正解决双方纠纷,双方今后还可能因合伙财产的分配再次引发诉讼,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且双方合作期间管理混乱,账目往来没有留下更多有效依据,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清双方实际投资情况,可能造成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鉴于此,合议庭认为本案更适宜调解结案。
庭审后,主审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安排双方“面对面”调解,当事人双方的情绪有所缓和。合议庭成员又到纠纷现场—勐腊县作调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由于双方在部分存在分歧,互不相让,使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主审法官逐级向庭长、分管院领导汇报。为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分管院领导及庭长亲自与合议庭成员再次到勐腊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调解意见,调解效果明显。回到中院后,分管院领导和庭长继续多次参与调解本案,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在多次反复劝导、沟通,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消除,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对调解结果双方非常满意,也使法院的案件审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 蒋荣春 玉的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