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想发财 触犯法律判坐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8-2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144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19日,毛某通过当时系西双版纳某汽车销售职员杨某以人民币146800元向该公司购买一辆三菱车,该车的购置税和保险费用共计16682元人民币。后杨某利用毛某急于换车的心理,虚构车辆换购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骗取毛某钱财114400 元(现金2000 元,银行转账112400 元)。期间,杨某又虚构需办理车辆换购事宜,诈骗毛某将改车辆过户到杨某名下,并将该车重新落户。至此,被告人杨某共诈骗被害人毛某钱财合计277882元。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抓获。2012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车辆发还毛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杨某利用汽车销售员的自身优势,本想通过合同诈骗他人钱财而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结果触犯了法律,最终未能逃过刑罚,其命运是可悲的。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真可谓:“合同诈骗想发财,触犯法律判坐牢。”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