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受欢迎 量刑公开在当庭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8-06
7月3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一案,邀请了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法委工作人员、交警二大队干警、社区干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共100余人到庭旁听。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毕某),当车行驶至景洪农场老二分场至团结寨便道K0+800米处时,与刘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后载杨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受重伤,毕某、杨某某二人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始终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辩论。经过审理后,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庭审结束后,景洪市法院向旁听人员发放问卷调查函,征求庭审和“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旁听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就本案相关问题与审判法官进行交流互动。一位政协委员说:景洪市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深受群众欢迎,希望加大宣传力度,使之真正成为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的一项活动。一位学生说:在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中,希望景洪市法院能送法进校园,让更多的学生能沐浴在法律知识的阳光里。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