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触刑律 投案自首获轻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7-31
日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运输毒品主动投案自首的李某某运输毒品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8年10月12日,李某某与李某(已判刑)分别携带毒品,一同从孟连县乘车前往景洪市,17时许,途经景洪市嘎洒收费站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查缉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某携带的背巾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包,重698克。李某某因尚在哺乳期于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直至2011年李某某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通告”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10月12日,李某某与李某(已判刑)分别携带毒品,一同从孟连县乘车前往景洪市,17时许,途经景洪市嘎洒收费站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查缉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某携带的背巾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包,重698克。李某某因尚在哺乳期于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直至2011年李某某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通告”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