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人签下糊涂账 提交假证担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7-31

    近期,勐海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2001年5月17日,家住勐海县勐混镇某村民小组的夫妻岩甲、玉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朋友岩乙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岩甲夫妇每年向岩乙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500元,分7年还清,同时出具了1份《借条》,但是因岩甲夫妇一直未向借款人岩某履行还款义务,故岩乙于2012年5月22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岩甲夫妇2人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16,500元。
    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500元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则承认借款是事实,但辩称借款金额不是7万而是3万,借条是用傣文书写的,现原告提供的这份借条是原告要起诉之前让被告重新签字捺印的。在第二次开庭时,两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用傣文书写的《借条》,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傣文《借条》不予认可,并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而两被告坚决不同意做笔迹鉴定。为此,承办法官向两被告解释笔迹鉴定的重要性以及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两被告犹豫再三后道出实情:原来他们提交的傣文《借条》是重新找人书写的,原来的《借条》已经撕毁,无法还原。对此,承办人员对两被告的行为狠狠进行了批评教育,再次耐心向两被告解释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提交假证据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两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因被告已无法提交原始证据证明自己答辩主张,遂请求法院对进行调解,原告也同意由法院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经济生活水平,在双方互让的前提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返还3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还清。

(勐海县法院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