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首案开庭
访问次数 :993 发布时间 :2012-06-14
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启动后,根据省院、中院的安排部署,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阳光司法工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出实施方案,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做好精心挑选案件、精心挑选合议庭人员,精心选择开庭地点,确定开庭时间的准备工作。经过认真挑选,最终决定将原告唐某诉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作为首案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唐某受聘于被告西双版纳青盛酒店用品行,在工作期间由于在被告西双版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电梯发生故障,导致身体受重伤。为此,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俩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6266.61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向旁听人员发放问卷调查函,征求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与旁听学生围绕着本案如何确定案由,适用法律等相关问题进行互动,并回答了学生的提问。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