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第一案公开审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5-16

  

   5月8日上午,勐腊县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第一案在该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县法院邀请了部分州、县人大代表和省、州、县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代表、群众及媒体记者11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为了积极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开展,勐腊县法院结合目前开展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创先争优”和“四群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工作精神,及时制定《勐腊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实施方案》,各业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选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或具有法制教育意义以及社会关注、有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到庭旁听庭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通过精心组织和策划后,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等四人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作为“阳光司法工程”活动首案进行审理。同时,结合开展“两评查”活动,院“两评查”活动领导小组也参加了旁听,并现场进行庭审评查。

    案件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庙某、吴某某、徐某和黄某在勐腊县景兰娱乐KTV停车场,因胡某某的丰田车被何某某驾驶的微型车在倒车时撞到,胡某某等人便对何某及闻讯赶来的岩某进行殴打,致岩某全身多处受伤。随后赶到现场的勐腊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罗某、杨某、毛某便对胡某某等人进行制止,并依法对不听劝阻的黄某进行约束控制。四被告人便对民警进行辱骂挑衅、推搡拉扯,民警杨某依法使用催泪瓦斯也未能阻止四被告人的行为。在殴打过程中,胡某某扇毛某的耳光,并将杨某的警号撕下,民警罗某在去救援时被庙某一脚踢中面部倒地。后胡某某、庙某、吴某某、徐某四人一起追打处警民警,致罗某、杨某、毛某多处受伤。案发后,四被告人与罗某、毛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以被告人胡某某、庙某、吴某某、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在持续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受邀参与旁听人员现场见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等每一个庭审环节。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就此案进行了“以案释法”,讲解了妨害公务罪罪名的构成要件,并对照审理的案件,释明本案四被告人为何构成此罪以及人民法院按量刑规范化要求,对本案四被告人的量刑过程及结果。通过以案释法,不仅做到庭审公开,而且将定罪及量刑过程公开,确实做到“阳光司法”。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社区代表更直观地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法律走近社会,贴近民生,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律,了解法院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院工作的认ton同。

(勐腊县法院  政治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