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种子承担赔偿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5-11

近日,中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种子案件,二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玉某、林某某承担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1111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告张某某向被告玉某、林某某经营的种子销售部购买了黄瓜种子35包。其后,用25包种了8亩地,播种后发现黄瓜长势不好,张某某便将剩余的种子寄到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该种子属假冒该研究所产品。经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后,张某某进行了补种。2009223,工商部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的数额有争议,未能达成协议。张某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玉某、林某某销售给张某某的黄瓜种子属于不合格产品,给张某某的生产种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某因补种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和间接损失共计20289元。一审判决后玉某、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事人的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向州农业科学研究所技术人员及当地农村菜农了解黄瓜的直播种植方法,确认每亩地需要3包种子。对张某某补种产生的失,二法院依法审理后,确认为11114元。其中子款1250元,地膜费332元,雇工工资3840元,化肥款500元,农药费392元,抽水、浇水、油料费4800元。

本案件的解,不使失得到了赔偿,而且还对当买卖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范作用,同起“假冒子”坑案件也人民法院的判工作能更好地村建提供了有益借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昝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