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种子承担赔偿责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5-11
近日,中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种子案件,二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玉某、林某某承担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1111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告张某某向被告玉某、林某某经营的种子销售部购买了黄瓜种子35包。其后,用25包种了8亩地,播种后发现黄瓜长势不好,张某某便将剩余的种子寄到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该种子属假冒该研究所产品。经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后,张某某进行了补种。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向州农业科学研究所技术人员及当地农村菜农了解黄瓜的直播种植方法,确认每亩地需要3包种子。对张某某主张因补种产生的损失,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确认为11114元。其中种子款1250元,地膜费332元,雇工工资3840元,化肥款500元,农药费392元,抽水、浇水、油料费4800元。
本案件的解决,不仅使种植户的损失得到了赔偿,而且还对当地种子买卖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规范作用,同时,这起“假冒种子”坑农案件也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提供了有益借鉴。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昝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