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勐海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茶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5月30日,勐海县勐海镇景龙村委会某村村民李某向勐海县勐混镇曼蚌村委会某村村民起某购买晒青茶叶5480公斤,约定每公斤为65元,茶叶款合计356200元,李某于购茶当天向起某支付了茶叶款16万元,尚欠196200元茶款未付,并写下了1份《欠条》,约定余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李某只向起某支付了4万元,剩下的156200元一直未付,经过多次追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起某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茶叶款156200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对向原告起某购买茶叶以及茶叶款总价均无异议,但是认为其现在欠起某的茶叶款只有136200元,不是原告起某陈述的1562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起某收款的依据,并表明因为现在资金困难,无法马上向起某支付全部茶叶款,故要求延迟支付茶叶款的时间。原告起某认为被告李某是故意拖延付款时间,且现在正值春茶收购季节,原告也需要资金周转,故要求被告马上支付茶叶款。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让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各让一步,经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向原告起某支付茶叶款136200元,于2012年2月14日前支付茶叶款36200元;余款10万元由被告李某于2012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起某。被告李某在2012年2月14日当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到法院交付了茶叶款36200元,并保证剩余的款项一定按时到法院交付,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
(勐海县法院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