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石斛触刑律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2-23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石斛的刑事案件,以犯走私珍稀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勐海县打洛镇打洛村委会某村的村民岩某,受他人雇请,驾驶一辆农友车从缅甸小勐拉非法运输54袋石斛到中国境内,当行至勐海县邮政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研所鉴定,被查获的黄草分别为兜唇石斛、晶帽石斛、黄花石斛、杯鞘石斛、报春石斛,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保护级别为二级。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石斛共计价值1155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珍稀植物石斛入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珍稀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酌情考虑。遂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法院  黄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