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前调解 要回工钱回家过节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2-23

近日,勐海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为外出务工的张某要回了劳务费。

据法院查明:2011年5月,张某与乔某签订修建布朗山新班章七彩云南茶叶基地道路水沟工程建设的施工项目,乔某提供工程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乔某先后支付张某生活费20700元,20111220工程完工,2012年1月4日验收时工程有285米不合格,乔某要求张某负担27000余元工程返工的费用,张某认为285米工程未能验收合格不是张某施工工程问题,而是乔某提供的工程材料问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乔某拒付张某劳务费,2012年1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某支付劳务费69351元。

    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乔某表示要按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承办法官只能把开庭时间定在春节后。但承办人员意识到帮助农民工拿到属于自己的辛苦钱,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时,承办法官发现乔某与张某平时关系不错,找准了问题的症结和争议的焦点,从法理、情理做调解工作,最终打开了双方心结,双方握手言和,乔某当即按调解协议付清张某劳务费50000元。

(勐海县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