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闹自杀被成功制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12-02
法院审理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称,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某主张被告梅某向其借款5000元,提交了被告梅某亲笔书写的欠条一张予以证明,而被告梅某反驳称二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该欠条是在原告杜某威逼下书写的,对此被告梅某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故被告梅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欠款人民币5000元。
宣判时,当被告梅某得知法庭判决其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欠款人民币5000元后,情绪非常激动,并从提包中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准备服用,法官和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阻止,并将其已经打开一半的农药瓶予以收缴,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告梅某情绪趋于稳定,放弃了轻生的念头,表示尊重法庭判决,愿意分期履行付款义务。
(景洪市法院 勐龙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