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闹自杀被成功制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12-02

2011118,当事人梅某在景洪市人民法院勐龙中心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后,因不服判决而情绪激动,企图喝农药自杀,被法官和工作人员及时阻止,从而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挽救了被告的生命。

    法院审理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称,2011428,被告梅某向原告杜某借款5000元人民币并在当天写下欠条一张,约定2011510归还该笔欠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杜某多次催收,被告梅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梅某辩称,没有向原告杜某借过钱,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梅某与原告杜某于20061215认识,之后一直以恋人的关系相处,截止20113月,共计四年零三个月均是共同生活,同吃同住,原告杜某没有给过被告梅某一分一文。当被告梅某提出分手后,原告杜某不服便多次威逼被告梅某写下欠条,随后一直威逼被告梅某给原告杜某分手费。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某主张被告梅某向其借款5000元,提交了被告梅某亲笔书写的欠条一张予以证明,而被告梅某反驳称二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该欠条是在原告杜某威逼下书写的,对此被告梅某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故被告梅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欠款人民币5000元。

    宣判时,当被告梅某得知法庭判决其一次性支付原告杜某欠款人民币5000元后,情绪非常激动,并从提包中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准备服用,法官和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阻止,并将其已经打开一半的农药瓶予以收缴,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告梅某情绪趋于稳定,放弃了轻生的念头,表示尊重法庭判决,愿意分期履行付款义务。

 

(景洪市法院  勐龙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