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摩托车抢夺钱财 法院判徒刑处罚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3-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他人财物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摩托车趁他人不备夺取财物3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驾摩托车抢夺钱财 法院判徒刑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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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他人财物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摩托车趁他人不备夺取财物3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