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法院审结一起新型医疗服务合同案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11-14

近日,勐腊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辽宁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原告颜某某2040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4日,颜某某被自家小狗咬伤右下肢,遂于11月15、18日、22日分别在某卫生院接种三针狂犬疫苗(第二类疫苗),以上三次接种疫苗后均出现发热现象,接着又出现头部不自主晃动的症状。2011年3月,颜某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某卫生院、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经鉴定:颜某某在接种疫苗前无不适征象和相关疾病记录,注射狂犬疫苗后出现间断发热,继之出现脑和脊髓多部位损害;颜某某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为三级戊等。

法院后审理认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因此某卫生院无需承担补偿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腊县法院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