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2-09
近日,本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认定而引发的行政上诉案件。
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合议庭经审查后发现关于火灾事故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775号行政裁定等相关判例的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处理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西双版纳州中院行政庭 裴 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