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程款受伤害 法院调解息争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11-07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索要工程款引发的伤害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高某承揽了黎某家门窗及防盗笼的安装工程,门窗包工包料每平方单价70元,后高某又以门窗每平方单价60元转包给赵某加工承揽安装。工程完成后,高某与赵某对门窗工程款进行了结算,高某按结算的数额将工程款付给了赵某。当高某找黎某结算工程款时得知高某与黎某之间的门窗工程款赵某己与黎某作了结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0年12月10高某在向赵某索要门窗工程款时,双方产生争执,续而发生扭打,双方在抢夺角钢的过程中高某的左额部被角钢划伤,高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高某于
庭审中,赵某辩称高某到其家寻衅滋事,并先动手打人,其对高某的诉求只愿意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情绪又十分对立,庭审时无法调解,闭庭后,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采取“背靠背”方式做当事人工作,通过释法明理,晓之于理,动之于情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一次性支付高某赔偿款800元,为这起因索要工程款引发的伤害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勐海县法院 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