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工程欠款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2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经过调解后执结一起工程欠款案。

谭某某与邓某某2015106日签订了一份《楼梯栏杆阳台护栏合同》,约定由谭某某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位于缅甸小勐啦商贸城的楼梯栏杆、阳台护栏工程(共ABC三栋),楼梯栏杆护栏单价110/米,工程期限为两个月,付款方式为材料进场支付70000元,余款待完工交房时付清,工人进场的一切安全事故由谭某某负责。合同签订后,谭某某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754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出具结案单,载明工程款共计208441元,扣除已预交的132000元,邓某某尚欠谭某某工程款76441元,邓某某签字确认。因邓某某未支付工程尾款76441元,双方为此引发纠纷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后于20179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某支付工程款76441元。邓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112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邓某某未履行义务。谭某某于2018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后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邓某某的账户进行冻结,冻结到金额9078.82元。

2018111日,该案执行干警接到被执行人邓某某的电话,其称正在积极准备款项待到法院履行案款。115日下午,双方到本院共同协商解决此事,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18000元,申请人谭某某共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9000元,邓某某当即支付了全部款项,该案就此了结。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