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为证据时应认定为收付款凭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05
勐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因是否支付完首付款发生争议,而对于购房人是否支付完首付款,购房人提交了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发票》,但该房地产公司对发票予以否认,要求购房人支付剩余首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的性质在本质上就是收、付款凭证,而且是受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收付款凭证,最高人民法院于
法官提醒,发票不但是收付款凭据,还是公司财务核算和公司交纳税收的依据,任何公司当然应当对自身开具的发票负责,在交易过程中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以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