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身份优势 岩某“生财有道”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10-21

近日,勐海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岩某是勐海县某镇农村信用社保安,2011年2月10日,被告人岩某向岩甲借款买车,取款后岩甲将其“农信社金碧惠农卡”交由岩某保管。2月12,岩某未经岩甲许可,私自将该卡内的5000元取走并挥霍;201121,被告人岩某利用其信用社保安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岩乙的“农信社金碧惠农卡”并获取了岩乙的身份证号码。后岩某利用岩乙出生日期前六位的初始密码在信用社ATM自动取款机上将该卡内的5900元钱取走并挥霍;2011年2月,被告人岩某趁被害人岩丙不备,用一张事先准备好的金碧惠农卡将岩丙的金碧惠农卡调换。2月132月20期间,岩某利用岩丙卡号后六位的初始密码在乡信用社ATM自动取款机上将该卡内的9900元钱取走并挥霍;2011年1月,被害人陶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岩某秀委托被告人岩某帮忙办理取款业务。因委托时款未到账,四人遂将自己的农信社储蓄一本通交由岩某保管,后岩某私自将四人的低保款共计11860元取走。

岩某利用他人的信任及自身岗位优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法院  佐灯)